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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筑林通〔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贵阳市林业局 |
成文时间: | 2024-12-03 | 发布时间: | 2024-12-16 15:38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全市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建设,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着眼于当前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实际,结合“放管服”等改革要求,针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委托下放等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和质量,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建设,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要求和程序执行,增强审批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尽职尽责。做到权责一致,在审批工作中以最大的努力和最高的标准完成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工作流程顺畅,提升工作效率。
(三)强化服务。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耐心倾听,积极主动,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项目审批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项目把关。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自然保护地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项目内容和性质,特别是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二)厘清项目清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准。目前省林业局已将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省级权限事项已委托我局办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我局核准。
(三)积极主动服务。自然保护地处要主动指导各区(市、县)林业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项目的选址核准,做到耐心解答、科学指导。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上报的项目以及项目业主咨询的项目,要及时处理,对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缺项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要及时完成审核,按程序办理,不能拖拉积压。
(四)规范工作流程。自然保护地处要根据风景名胜区内项目选址核准的要求,从项目的初始申请到办结,规范制定项目选址核准流程。对复杂的项目,组织专家踏勘或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可靠性、科学性。
(五)会议研究决定。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选址要进行会议研究,根据项目性质,由自然保护地处组织林长处、造林处以及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出项目的初审意见。对省林业局委托我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涉及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选址,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专题会研究决定;涉及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选址,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执行,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学习。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条例法规的学习理解,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内选址的准确性、科学性。
(二)强化沟通。在涉及风景名胜区选址事项上应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核上要严格把关,选址涉及林地、草地等相关情况,自然保护地处要及时告知相关处室。同时自然保护地处要加强与省林业相关处室的对接,特别是在法条的运用、重难点项目选址上要及时汇报沟通,做到法律法规运用准确,项目审批合规。
(三)强化纪律。要与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个人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个人索要或接收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贵阳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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