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正式公布《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收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2种,隶属10目14科。其中,归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2种;归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20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的规定,结合贵州省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省人民政府在1992年发布的《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原名录》)基础上组织修订形成《名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印发公布。
《名录》是在《原名录》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新增物种主要考虑贵州特有珍稀种类、近年来新记录的种类,以及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较为重要,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大,种群数量下降风险高的种类。移出物种主要考虑已经列入2021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23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种类,以及近年来调查评估认为资源稳定、保护必要性不高的种类。
列入《名录》物种总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具有一定种群数量,能代表贵州省特定生境的指示物种,加强该物种保护能覆盖同生境内其他物种的保护需求,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评估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特别是面临人为干扰大,野外种群数量下降风险高的物种。分布在贵州省,或模式产地位于贵州的特有物种。
《名录》物种名以《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23年)和《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2020年)》为主要参考进行修订,同时参考了目前的分类学和系统学研究成果。《名录》只列明了本省和本土已有自然分布记录的、原产于本省的野生动物,不含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