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事项涉及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
1 |
贵阳市林业局 |
涉木企业、苗圃 |
对贵阳贵安木材市场、物流市场、苗圃等涉林涉木企业进行检疫执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1年2次 |
明察 |
6月下旬、9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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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阳市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对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品种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行为;是否规范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四十九条 |
1年1次 |
明察 |
9-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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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阳市林业局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
对企业木材进出台账登记和木材来源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1年4次 |
明察 |
按季度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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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阳市林业局 |
森林火灾隐患及防火重点单位 |
对森林防火责任落实,隐患排查和防火措施准备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年不低于4次 |
明察、暗访 |
每季度不低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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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阳市林业局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 |
对是否合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1年1次 |
明察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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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阳市林业局 |
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企业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1年1次 |
明察 |
1-12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